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