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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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七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条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简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缩短期限:
(一)发生...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五条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涉外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权采取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