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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