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