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