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