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