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