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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