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布统计数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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