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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