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