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