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