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