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