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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