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