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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