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