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四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由本部门保存。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