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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