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