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
下列土地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一)严重沙化土地、严重石漠化土地、二十五度以上坡地;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三)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草地、湿地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作为补充耕地的其他土地。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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