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占用耕地管控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应当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水资源等因素,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适宜补充耕地的区域内分类稳妥实施补充耕地。
补充耕地应当将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闲散地统筹作为来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等进行整理,对损毁耕地进行复垦,有计划地组织开垦耕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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