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
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