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国家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投入,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展信贷、债券、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提供支持。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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