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耕地生态保护 第五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耕地污染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