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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