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