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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