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