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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