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