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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