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