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