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三章 能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
前款规定的企业应当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并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