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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