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