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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