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法律 发布:2016-07-02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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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七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八条 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九条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一条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四条 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航道维护尺度是...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条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二条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三条 部队执行任务、战备训练需要使用航道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条 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