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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