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