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