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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