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