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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