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七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