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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