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二十条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