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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