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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